成人社发〔2013〕181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
附件
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培训内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蓉高校的在校生。创业培训内容包含:SIYB培训、创业实训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其它促进创业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主体及培训规模。已取得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在蓉高校。在蓉高校开展创业培训需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认证,并按照创业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蓉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申请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报材料。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受训证明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培训由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实训合格证书》、机构或高校代为申请补贴的协议。
(五)补贴流程。个人、培训机构或在蓉高校向市、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在省级创业专项资金和市、区(市)县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有连续3个月的纳税记录,本人首次申报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按项目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13年1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原标准执行。2013年1月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已按原标准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可申请补发差额。
(三)申报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连续3个月的所在地纳税证明(符合相关免税政策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申报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合格证明和连续1年的纳税证明。
(四)补贴流程。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在省级创业专项资金和区(市)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奖励资金在各区(市)县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一)补贴对象。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的企业,录用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二)补贴标准。按企业申报时前一个月实际录用在岗并为其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2013年1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奖励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被录用城乡就业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按期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
(四)补贴流程。新增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项目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创业者。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在省级创业专项资金和区(市)县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岗前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域内企业(单位)与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其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和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468号)中相应补贴标准的5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补贴标准的8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实名制网络系统下载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职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受训证明表》、《学员考勤表》、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工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还应提供补贴申报委托书。
(四)补贴流程。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单位开展岗前培训后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域内小微型企业吸纳2013年度或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100%。
(三)申报材料。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新增人员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职工工资表》(需盖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四)补贴流程。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按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体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以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材料。由申报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字、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个人帐户复印件。
(四)补贴流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人每月初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合格的,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银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单位)。
(二)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00元。
(三)申报材料。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贴有效)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补贴流程。企业(单位)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要求提出申请,被认定为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申报材料。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单位)开立的基本账户。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本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
(四)补贴流程。毕业学年开学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公示7天。经教育部门复审后,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补贴人数和每人800元的标准计算,向相关高校下达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由各高校向员工发放补贴。求职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或参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的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具体申报流程按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规定执行。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就业社保服务站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成功后,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本利率给予100%的贴息支持,其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